

哥 伦 比 亚 代 孕
Legal Surrogacy in Colombia

Colombia哥伦比亚代孕资源充足
✅接轨美国医疗标准 手续简化高效启动
✅首批亚洲团队深耕,本地化服务更贴心
- 我们是首批开拓哥伦比亚辅助生殖市场的亚洲专业团队,深耕本地多年,熟悉当地医院、律所、签证等全链条资源,能为亚洲客户提供双语对接、文化适配等专属服务,精准解决语言沟通、流程衔接等痛点,让跨国生育之旅更顺畅。


GESTAMOS
✅哥伦比亚生殖,合法护航,国籍福利加持
- GESTAMOS 由胡安博士于 2001 年在哥伦比亚托利马省首府伊瓦格市创立,是一家坐落于独栋五层办公楼内,集内、外、妇、儿及影像等服务于一体的专业综合医院。
- 医院设有妇科、产科、生殖医学科、高危妊娠管理科、新生儿 ICU 等核心科室,同时配套 24 小时月子中心,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母婴照护服务。
- 自 2004 年迎来首位患者怀孕以来,GESTAMOS 已助力超 1000 名新生儿顺利诞生,并于 2007 年建成自有 EGG 数据库。
- 医院组建了一支专业医疗团队,通过定期内部研讨与不定期外派学习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更凭借三维超声、胎儿多普勒超声及围产胎儿综合评估的专业能力,获得西班牙妇产科协会(SESEGO)与波哥大围产协会的双重认证。

创始人
Dr.Juan 胡安 博士
大妇产科主任兼生殖医学科主任
- 生殖医学专家
- 生殖生物学专家
- 埃尔博斯克大学外科医生
- 埃尔博斯克大学妇产科专家
- 高危妊娠专家(围产期)
- 曾在西班牙巴塞罗那 Vall D'hebron 医院学习和工作多年

GESTAMOS优势
✅综合妇产专科 + 24h 月子中心
✅助力千名新生儿诞生,2007 建成自有 EGG 数据库
✅双协会认证,专业医疗团队全程护航
- 我们拥有妇科、产科、生殖医学科、高危妊娠管理科等服务一体化的综合科室,并配有NICU病区;
- 我们建立了为客户24小时服务的月子中心;
- 我们的胚胎学专家,拥有进行三维超声和胎儿多普勒超声以及围产胎儿综合评估的西班牙妇产科协会 (SESEGO) 和波哥大围产协会的认证;
- 我们跟欧美多个IVF国际协会和IVF科学协会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这些协会能给我们的专家提供最前沿的辅助生殖技术,以便我们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 我们在 Javeriano 医疗中心拥有 独栋的五层办公大楼,并在 UNICAT 的支持下,可在同一医疗中心内进行妇产科手术,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服务;
- 我们所有的医疗流程和医疗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全程符合哥伦比亚医生协会的标准和要求,全程可追溯;
- 我们拥有全流程的地接服务+三语翻译+专业生殖律师服务。
哥伦比亚合法利他代孕,单身 / 同性友好,全程合规无额外证明
哥伦比亚辅助生殖市场核心特点
地理位置较远:
- 地理位置较远,从国内主要城市出发,全程飞行时长普遍在20-30 小时左右(含中转候机时间),整体行程耗时相对较长。
政策友好包容:
- 2009 年起合法允许利他代孕,支持单身群体,无需额外证明;2016 年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性,成为同性群体优选目的地之一。
签证政策灵活:
- 哥伦比亚签证政策十分宽松,为国际客户提供多重入境便利。持有有效美国签证、申根签证的客户,可凭护照与签证原件直接免签入境,单次停留时长可达 90 天
医疗生育风险无忧:
- 代母生育风险由两部分保障覆盖,哥伦比亚 EPS 公共医保承担基础部分,我院额外为代母购置商业保险,早产、流产、引产、剖宫产、新生儿保温箱等情况,客户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国籍护照优势显著:
- 持哥伦比亚护照可 2 年快速移民西班牙(历史殖民渊源);子女入籍后,可协助直系血亲办理长期居留签证或申请入籍;护照免签国家及地区超 180 个。
医疗与法律接轨国际:
- 哥伦比亚毗邻美国,医疗发展深度借鉴美国前沿标准,辅助生殖技术成熟可靠;其法律体系也贴近美国规范,为辅助生殖全程提供清晰的合规依据,保障客户权益。
产业链资源充足高效:
- 全国人口 5200 余万,卵子捐赠者、代母资源丰富,无需长期等待,匹配成功后即可启动流程;当地卵子捐赠者外貌优势突出,哥伦比亚女性曾多次蝉联世界小姐冠亚军。
手续流程简化便捷:
- 哥伦比亚辅助生殖完全合法,无需客户准备形婚相关虚假手续,也不用额外提供不孕不育医学证明,大幅简化前期准备流程,缩短启动周期。
哥伦比亚代孕核心法律基础与里程碑判决
- 哥伦比亚代孕法律以宪法法院 2009 年 T-968 号判决为基石,该判决将代孕(gestación subrogada/uterina)认定为合法的辅助生殖技术,作为解决不孕不育问题的有效途径。此外,2019 年第 1953 号法律(《生殖健康公共政策法》)也将代孕纳入辅助生殖技术范畴,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宪法核心依据包括:
- 第 42-6 条:明确 "婚姻内外、收养或自然 / 科学辅助生育的子女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 第 100 条:保障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 反歧视原则:禁止基于婚姻状况、性取向的区别对待
2015 年宪法法院进一步裁定:排除同性伴侣作为潜在收养人 / 代孕父母是对儿童享有家庭权利的限制,为多元群体打开法律通道。






